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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法司法解释(二)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

发布人: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   发布时间:2007-11-01    阅读次数:2198

10月9日至10日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征求意见座谈会在京召开,来自北京、天津、山东、江苏等20个省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审判工作的法官参加了会议,并就该司法解释稿进行了认真的研讨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。

  奚晓明强调,起草制定合同法司法解释,首先要坚持合法性,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,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对审判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;其次要坚持务实性,要紧紧围绕审判实践中有争议的疑难复杂问题,提出解决方案,切实解决实际问题;三是要坚持科学性,确保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科学的理论依据,准确把握限定和保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尺度;四是要坚持民主性,充分听取法院系统内外的法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,使司法解释能够集中民智、体现民意。要通过制定合法、务实、科学的司法解释,为各级法院法官审理合同案件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,维护和促进法制的统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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